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2014年11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木柴归属一事与同村村民魏某某在黄某某家门前道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魏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黄某某趁机用脚踢踹魏某某,致魏某某受伤。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魏某某右眼眶挫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分别评定为轻微伤;其左侧10、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4.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7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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