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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现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余海波,湖北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其母亲江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室其家门前,与前来交涉房屋拆迁事宜的宜昌聚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甲等人发生口角、拉扯。期间,黄某某将刘某甲右侧腰部踢伤,致刘L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后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份计2页,光盘2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 余海波律师联系电话18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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