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1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甲因其朋友王某乙(身份未查实)曾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过冲突,为给朋友讨公道,2020年3月25日23时许,王某甲前往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找黄某某理论。双方在**村**汽车修理店门前路段见面后发生口角,王某甲捡起地上一啤酒瓶殴打黄某某头部,后黄某某将啤酒瓶抢下,并用拳脚对王某甲进行殴打,黄某某将王某甲按倒在地后持续对王某甲头部、腹部进行殴打并对其身体进行踩踏,期间,王某甲朋友刘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劝架,黄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对王某甲进行殴打,造成王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为:钝性暴力致双侧额叶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钝性暴力致右侧第7、10、11肋及左侧第10、11后肋骨折,右肺气胸,右肺不张伴肺组织压缩约80%;头皮下血肿,面部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头皮挫伤,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黄某某因故意伤害嫌疑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期间,于2020年4月8日15时许,在监视居住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学校,因琐事与同住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并将其打伤,造成张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照片、被告人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沈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超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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