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村。现住址:海口市**集团宿舍。2019年12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海口市美兰区**路**广场三楼的**酒吧喝完酒下楼,当黄某某看到坐在凳子上的被害人刘某某时,误认为是之前有过矛盾的人,便从电动车上拿出了一把西瓜刀朝刘某某走过去将其砍伤,当时王某某也跟在后面并拿起广场上放着的障碍锥砸向刘光洵,在刘某某趁机跑掉后,黄某某和王某某便才各自回家,黄某某在逃离到南大桥下时将刀丢在了桥下。
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韦某某的证人证言;
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现场勘验笔录;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小李
检察官助理:谢 杨
书 记 员:董新颖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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