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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居住地湖州市吴某某**镇**路**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8月2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胡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因与被害人茹某某存在情感纠纷,在与被害人茹某某等人乘坐浙EN****面包车至本市织里镇腾飞路和仁舍新街岔口时,被告人黄某某采用嘴咬的方式,将被害人茹某某的左侧耳朵咬下,造成被害人茹某某左耳廓缺损。经鉴定,伤势已达重伤二级程度。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茹某某人民币十四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原始伤情记录表、违法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和解协议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茹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相;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行政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婷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51*******);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光盘两张;

5、检补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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