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4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在太康县*镇**村南的耕地里,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黄某某用脚将曹某某踢伤。经鉴定,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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