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现住兰考县**乡街道**社区**号楼**单元**楼西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业。2016年6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朝阳路南段马班长烧烤店内因索要工程款与祝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黄某某插话后,被告人黄某某遂使用一把双刃尖刀朝黄全水背部扎了一刀。后经鉴定,黄全水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黄全水住院病历、黄某某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王某某、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建
周瑞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