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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在文安县**镇**厂车间内发生争执,黄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黄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函一份;

6.本院对黄某某取保候审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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