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33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黄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幢**租房内因琐事与同住的女朋友刘某某发生争执,期间,黄某甲使用拳头、巴掌等方式对刘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后黄某甲又使用菜刀将前来劝架的保某某右侧肩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保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甲对被害人保某某赔偿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保某某、刘某某均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黄某甲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和解协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检察官助理:陈文剑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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