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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77********,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与王某某存在感情纠纷后与王某某丈夫伍某某发生矛盾,产生了想致死被害人伍某某的念头,准备作案工具伺机报复。2020年3月17日20时许,黄某某驾驶桂C****2小轿车在灌阳县观音阁乡自振村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的伍某某撞倒后,持羊角锤连续打击其头部,造成伍某某开放性颅脑粉碎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并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而行手术治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工具本田锋范轿车一辆、羊角铁锤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书;6.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指认笔录、图、照,灌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图、照,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照片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松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物证本田锋范轿车一辆、羊角铁锤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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