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容州**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在容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其家中赌博时,被害人黄某戊来到其家中并用手机拍摄了黄某甲等人赌博的视频,后黄某甲与黄某戊因拍摄赌博视频问题发生争执,黄某甲用菜刀将黄某戊砍伤。经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戊左下颌缘至左颈部见弧形长5.3cm皮肤裂伤缝合痕,左拇指近节桡侧见长1.8cm皮肤裂伤缝合痕,黄某戊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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