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1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75********,壮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其妻子与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欲教训吕某某,假借其妻的名义约吕某某在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桥下坡处见面。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坭紫桥见到吕某某,便驾驶摩托车撞击吕某某,后又拿钢管击打吕某某,导致吕某某身上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殴打吕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报警,从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的作案工具钢管等物证;
2. 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伤情鉴定书;
7.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谢英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作案工具钢管一根,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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