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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龙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有限公司门前时,因指责被害人周某某未及时开门而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用脚踢向被害人周某某腿部,被害人周某某遂使用木方击打被告人黄某某的左下肢,后被告人黄某某又使用木方击打被害人周某某头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颞骨乳突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左下肢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803876****;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适用速裁程序的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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