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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玉湖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载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来到丰某某汤南镇东方村224省道旁的合兴饭店吃宵夜。罗某甲在该饭店遇到被害人罗某丁,两人在饮酒期间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罗某丁驾车扬言要撞死罗某甲他们。在罗某戊的劝说下罗某丁驾车离开回家。此时罗某丙让罗某己驾车载其去找罗某丁意欲进行报复,黄某某也驾车跟随。2019年6月2日4时40分许,在丰某某汤南镇东方村大同村道路口附近,罗某丙看见罗某丁立即下车追赶,黄某某随后持伸缩棍下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罗某丙摔倒,黄某某便独自追赶并使用伸缩棍殴打罗某丁,致使罗某丁的鼻骨骨折、掌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等身体损伤。经鉴定,罗某丁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丁的陈述;3、证人罗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健

书记员:张鑫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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