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6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已起诉)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被害人龚某乙(女)同系本市区**镇高城村黄二组村民。2019年8月3日7时许,李某某因路过龚某乙家门前一稻田田坎时摔了一跤,与龚某乙发生口角互相辱骂。随即,李某某与龚某乙互相厮打,李某某用拳脚殴打龚某乙的胸、腹部,龚某乙亦殴打李某某。黄某某闻讯赶至现场,亦上前殴打龚某乙。二人对龚某乙拳打脚踢,致龚全身多处受伤。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乙所受损伤为:双侧肋骨骨折、双下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脾破裂、脾切除术后,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c的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20年3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某、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龚某乙65000元,得到了龚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龚某甲、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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