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中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6********,汉族,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1997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14日交付山西省汾阳监狱执行,2017年9月6日调入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现余刑为无期徒刑现羁押于山西省晋中监狱禁闭室。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晚9时40分许,晋中监狱**监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张某某各自躺在自己的床铺上,双方因互开玩笑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某用凉席枕垫打了被告人黄某某左胳膊一下,继而被告人黄某某起身从自己床铺跳至相邻被害人张某某的床铺,二人在上铺站立实施相互推打行为,在推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力一推将被害人张某某从上铺跌落致床下,跌落过程中右肩背部与电视柜棱角处撞击,造成张某某右肱骨中断骨折,右肩背部皮肤擦伤。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侧肱骨中段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登记表、[2014]晋中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等。(2)服刑人员门诊手册、驻监检察室临床法医检查登记表、109医院住院诊断治疗情况等。(3)报案材料、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白某某、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6、照片:案发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当晚**监舍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监规,因口角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张某某右侧肱骨骨折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晋中监狱禁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贰册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