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舒某某**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赌博罪没有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前罪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舒某某**镇**街路旁倒车过程中,遇赵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步行至此,赵某某、钟某某因险被黄某某所驾车辆碰撞而拍打该车,黄某某遂下车与二人发生口角,随后被在场人员劝止,赵某某、钟某某继续前行。尔后,黄某某上前追撵并殴打赵某某,继而二人扭打倒地、挥拳互殴,后再次被在场人员劝止。殴斗中,赵某某右膝盖受伤、黄某某肋骨骨折。后钟某某返回倒车现场,用手机拍摄黄某某车辆等照片被黄某某发现而与其理论。与此同时,赵某某亦返回至此,黄某某又上前将其推倒在地,并在被在场人员劝止后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右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21时46分,赵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黄某某于次日经舒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黄某某与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互相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舒某某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手册、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凌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 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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