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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泾县**镇**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于2004年11月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敲诈勒索于2006年4月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敲诈勒索于2006年7月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06年7月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1月2日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泾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秦某某二人在泾县泾川镇荷花塘搭乘出租车前往泾川镇牌坊巷,二人在车上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遂在泾县泾川镇高峰路桃花潭商场旁下车。下车后,秦某某揪住黄某某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咬了黄某某。黄某某随即与秦某某发生揪扯,在揪扯过程中,黄某某用拳击打秦某某的面部,并用脚踢踹秦某某的左脚,导致秦某某倒在地上。黄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经安徽省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非中共党员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泾县中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5.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秦某某存在一般过错,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一次前科多次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海燕

检察官助理 刘  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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