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5月25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2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5月2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22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1日、2019年5月6日至6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8日至2月22日、2019年4月22日至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5日11时许,娄底市**区**村村民即被害人成某某来到**路施工工地,因工地施工放炮使其家中房屋破损未获赔偿遂将工地上正在施工的风炮机断电,**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路工地管理人员即被告人黄某某与彭某某、宋某某、邓某某见状均上前去推成某某,成某某遂跑,黄某某紧追不放,成某某从路边捡起一把锄头后被黄某某撞倒在地,彭某某、宋某某、邓某某随即赶到扯住成某某,黄某某则朝成某某胸口及身上一阵拳打脚踢,之后,公安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将黄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所在的**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成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取得了成某某对黄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黄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成某某的伤情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82****。
2、侦查卷四册、U盘一个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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