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系**有限公司员工。该于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威海市环翠区**路**号楼道内,持拳头及楼道内啤酒瓶对被害人管某某进行殴打,致管某某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管某某面部所受损伤致右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所受损伤致面部有瘢痕构成轻微伤,头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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