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2000********,汉族,专科肄业,职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昝某某、胡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汽车城一层看展销的汽车,在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展位处,昝某某与天津市**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17时45分许,昝某某、胡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离场途中,刘某某与三人发生口角,后四人步行至国际汽车城一楼商品车出口通道发生打架,期间昝某某、胡某某殴打刘某某背后、头部,被告人黄某某对刘某某抱摔致其右侧躯干着地受伤,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外伤致右侧第4-7前肋不全骨折,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外伤致耳廓软组织挫伤(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证人刘某某、万某某、咎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
6.案发现场的录像光盘;
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CT影像诊断书、影像诊断报告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等书证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采取危险方法对被害人进行抱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375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