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五里**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五里**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联系电话:1838616****。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2时许,黄某某因其丈夫陈某某与姜某某存在联系,与姜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华府旁相遇,见面后二人相互抓打,抓打过程中黄某某将姜某某拉摔倒在地,黄某某亦摔倒在地,在地上二人继续发生抓打,后被旁人劝开。姜某某起来后往大方县方沙路方向跑,黄某某在其身后追,到“幺铺毛肚”店铺对面处,黄某某追上姜某某,二人继续抓打,被旁人劝止,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二人被送往大方县人民医院医治。经鉴定,姜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黄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系2019年10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涂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鉴中心、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过程中未反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雄
检察员助理:左佳佳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38616****;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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