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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在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D区北城一号KTV围墙附近,被告人黄某某因贴小广告琐事与被害人倪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用茶杯砸伤倪某某脸部,致倪某某脸部左侧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倪某某10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警单、公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 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5519****。

2.案卷材料三册,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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