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内,因琐事与向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某持铁管将向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检察官助理:邱祎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105****,保证人常某某,联系电话1891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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