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4********,侗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2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经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29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乙的妻子黄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马某乙遂决定找黄某某理论。2018年2月15日14时许,马某乙独自一人来到会同县若水镇东风村找到黄某某理论此事,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对马某乙的头部和胸部位置实施殴打,导致马某乙受伤倒地并躺在地上约一个多小时。之后,办案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处置,并将马某乙送至会同县团河镇卫生院救治。2018年3月6日经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马某乙的左第2-6肋骨陈旧性骨折。2018年3月9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马某甲、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