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4********,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委**组,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3日,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1时许在景洪市**农场**餐厅,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易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易某某面部,致被害人易某某受伤。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网上布控信息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勘查照片;7.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耀华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0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共190页。

3.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