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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5********,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办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案。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依法延期半个月(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酒后与其堂弟黄某乙(被告人黄某甲之子)因打架赔偿纠纷一事发生争执,其兄弟二人遂持械到澜沧县**镇**村上帮叨二社被告人黄某甲家门口辱骂挑衅,被害人黄某丁手持尖刀扬言欲对黄某乙实施伤害,正在家中躲避的黄某乙听见辱骂和挑衅遂手持钢管打开家门从里面冲出来,双方在黄某甲家门口的空地上发生扭打,被告人黄某甲与其妻子张某某遂上前帮忙,黄某乙乘机逃离斗殴现场外出躲避;后被告人黄某甲看见其妻子张某某正与被害人黄某丙扭打并被其拷昏在地上,被告人黄某甲便乘机将被害人黄某丁手中将尖刀抢走,被告人黄某甲抢得尖刀后便用刀向被害人黄某丁腹部连刺数刀,顺势又向被害人黄某丙臀部、胸腹部连刺数刀;上述被告人黄某甲连刺二人,致使黄某丁受伤,黄某丙当场死亡。经法医学伤情鉴定:张小三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黄某丁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黄某丙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刑事照片、作案工一把;2.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户口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黄某丁、黄某丙、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刑事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9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移送起诉书9份;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式6份; 

4.本案作案工具“小尖刀”一把、保险减震器一根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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