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5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镇**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熊某某因黄某某土地里苞谷被挖一事发生口角,随后两人在威某某**镇**村**村民小组黄某某家门外的水沟处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黄某某用粪罐将熊某某的左手腕打伤。经鉴定,熊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5页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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