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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外卖配送员,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约见值班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24日本院将本案上呈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4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又将本案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女友同居,育有一女一子,后二人分手。其子黄某(2011年12月17日出生)一直在山东省郯城县庙**镇**村随黄某某父母生活。2019年7月黄某某与他人登记结婚。

2020年2月,因新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全国停工停课,全民居家防控。同年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子黄某接至其租住的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辅导功课。自同年2月中旬至3月10日期间,因辅导黄某学习效果不佳等原因,被告人黄某某每日连续多次使用拳脚、皮带、木棍等殴打黄某头、背、腿部等多部位,致其受伤。

同年3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发现黄某躺在卧室地上已死亡,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钝器作用致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查、指认等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案工具皮带、木棍等物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蒲**等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自果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U盘一个、移动硬盘一个、0PPO手机一部;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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