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贵州省**县**乡**村**区安置点。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中牟县**镇**安置区工地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持钢管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乙、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5.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贵州省**县**乡**村**区安置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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