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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黄某某,性别:**,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4********,**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虹口区**路**号**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 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逮捕执行。2020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路**号**楼音杰KTV内走廊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遂用手将王某某推倒在地,待王某某起身后其再次挥拳将王某某击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遭受外力作用致脑挫(裂)伤(左颞叶),颅内出血(左颞部硬膜下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均构成轻伤。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广灵二路277号4楼宝乐迪量贩式KTV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其在长寿路的“音杰KTV”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其被黄某某推到,待其爬起来后,又被黄某某用拳头击打脸部,其倒在地上失去意识的事实。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长寿路393号4楼的音杰KTV工作人员,2020年8月26日凌晨,看到被告人黄某某与一个矮个子穿白色衣服男子发生争执。黄某某拳击白色衣服男子面部,白色男子直接倒在地上的事实。

3.伤势鉴定申请书、验伤通知书、病历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及时某某,其遭受外力作用致脑挫(裂)伤(左颞叶),颅内出血(左颞部硬膜下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均构成轻伤。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明案发情况。

5.收据、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已经收到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其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

磊的身份、案发经过及其到案经过。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检讨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8月26日凌晨,其酒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长寿路的“音杰KTV”发生口角争执,后其用手推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在倒退时被台阶绊倒。后被害人站起来,其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倒地受伤。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熹

检察官助理 黄本超

2020年12月30日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0028****。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辩护律师潘某某,134820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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