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厂退休职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座**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店内因打牌发生口角,经他人劝阻后,黄某某起身离开该店准备回家,姚某某随即追上黄某某不让其离开。在纠缠过程中,黄某某将姚某某往后推时,将姚某某上身向左侧甩,右脚绊到姚某某的右脚,两人一起倒地,造成姚某某受伤。姚某某随后报警。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姚某某的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蓝某某、熊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7.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钟靖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座**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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