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
起 诉 书
米脂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苗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6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9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被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 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6196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4时许,米脂县宋硷村多丰水岸绿洲工地钢筋工黄某某、木工刘某某因施工问题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拳头殴打黄继强,黄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映兰胸口处,致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10月28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20]7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刘某某胸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右侧第2、3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6.鉴定意见:(榆)公(司法)鉴字【2020】7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槿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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