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县**镇**村**寨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鄢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九组45号门口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鄢某某打伤。经鉴定,鄢某某牙缺失的伤为轻伤一级,鼻部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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