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5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四楼走廊内,因废纸箱收购纠纷与被害人翟某甲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将翟某甲打倒在地,致翟某甲左桡骨、右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翟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黄某某家属于2020年4月10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被害人翟某甲陈述;3.证人李某某、邵某某、翟某乙证言;4. 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润
检察员:王 磊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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