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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黄某某捡起一块砖头拍打吴某某,此时陈某某过来阻拦,后被黄某某推倒在地,黄某某对陈某某的胸口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某的胸部软组织损伤并右侧第3-5前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19年4月10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三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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