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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朝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蔡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浦东大厦门口人行道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击打蔡某某的头面部至倒地,致蔡某某的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前中部骨折。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蔡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并取得了蔡某某的谅解。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步文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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