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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0日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7时许,虞城县**镇**村冯某甲、贾某某、冯某乙与冯某丙在冯某甲家发生打架后,冯某丙离开现场。当日18时许,冯某丙与妻子黄某某再次到冯某甲家与冯某甲、冯某乙、贾某某发生打架,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厮打,造成贾某某右侧第五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贾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冯某乙之损伤为轻微伤,黄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其他人在打架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投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19年12月 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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