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内黄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万意广场南门口因故对被害人李某某拳打脚踢,并夺过李某某的手机将李某某砸伤,致李某某头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左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创口,面部挫伤及创口,口唇黏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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