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镇**小区** 室,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20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厦门**有限公司四楼,因琐事与周某某发生互殴,致被害人周某某手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受伤,致左手环指中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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