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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医院**,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北京**医院医保办办公室内,因财务报销手续问题发生口角,后黄某某用拳头殴打余某某面部,造成余某某鼻骨骨折(双)、上颌骨额突骨折(左)、鼻中隔骨折、彼软组织挫裂伤、头外伤等。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石景山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110”接警单;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4份;8.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代理检察员:卢然

2017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71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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