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同事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KTV**房喝酒、唱歌。次日0时许,房内发生争吵,在**KTV工作的被害人向某某与其他工作人员前去**房劝架。后黄某某用一个破碎的啤酒瓶刺伤向某某脸部。民警接报警后到场抓获黄某某。事后,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向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取得其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面部、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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