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3********,汉族,小学毕业,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放火,于2019年10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犯罪,于同年10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6时30分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四期31号楼3单元3楼西户,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遂在主卧室用打火机将被子点燃,并将卧室房门反锁,导致卧室被子、床、空调等物品被烧,其行为对旁边邻居及居民楼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放火破坏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