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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放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早上,黄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合租房卧室内,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朱某某、继女秦某某发生争吵。后黄某某下楼用一根透明的塑料管子从自己小货车的油箱抽出汽油,并装入一个菜籽油塑料瓶里,然后拿着装满汽油的菜籽油塑料瓶返回卧室,将卧室门反锁并守在门口,不让朱某某和秦某某离开,随后将装满汽油的菜籽油塑料瓶瓶盖打开,泼洒汽油且从右侧裤子包里拿出一个打火机称要点火。后被朱某某抱住头部,秦某某趁机跑出房间报警。随后,朱某某离开现场。后黄某某在离开该房间时被赶到的民警挡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一根塑料管,一个菜籽油塑料瓶,一个打火机,一条黑色裤子,意见蓝色短袖衬衣,一床粉红床单并依法进行扣押。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放火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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