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里。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吴某某(另作处理)为发泄对工作单位的不满,二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街**巷**号**房宿舍内,将房内的四块床板,以及一床棉被堆叠在铁架床上,黄某某使用打火机引燃棉被后二人锁门并离开现场。后其他宿舍内的员工闻到烟味后破门将火扑灭。
2020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同案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自首。案发后其二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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