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6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镇**幼儿园保安,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东莞市**村**幼儿园保安室值夜班,因憎恨其保安队长的上班安排,想放火泄愤,于是在保安室拿了红色的胶桶、报纸和打火机走到**幼儿园三楼教室,用打火机点燃报纸烧着窗帘的方式进行放火,导致**镇**幼儿园三楼大三班教室、大四班教室、大五班教室、大六班教室、大七班教室被烧着,造成五间教室内的电视、空调、线路、窗帘、课桌等教学设备设施被烧坏(修复价格为1844166.6元)。放完火后,黄某某看到教室有火光和烟雾就下楼打119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火灾情况报告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