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放火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林某某产生矛盾,威胁林某某必须在三日内搬走,否则放火烧其房屋。当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松明至林某某居住的房屋卧室窗外,用松明引燃窗户上的布质窗帘,窗帘被黄某某烧穿两个洞,因林某某及时发现,火势被林某某自行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顺昌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1月9日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内路段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堪验、检查、辨认笔录;6.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