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404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富乐镇富乐居委会***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罗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黄**先后两次以3分的月利息从钱*处借款共计6万元。2019年3月后,因黄**无力偿还钱*借款本息,钱*多次向黄**讨要欠款。2019年9月19日至9月24日,钱*多次到到罗平县客运北站、罗平县富乐镇客运站向黄**讨要欠款,要求黄**将其客运车辆交由自己营运抵债或转让车辆抵债,黄**多次报警并经由富乐派出所调解处理均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9月26日11时许,钱*再次到罗平县客运北站客运车辆排班区向黄**索要欠款时,被告人黄**将其事先准备好的用塑料瓶装的约300ML汽油向钱*身泼洒,在钱*与其争抢汽油、打火机时,被告人黄**打火点燃汽油,致钱*全身多处烧伤。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钱*陈述;2.被告人黄**供述和辩解;3.证人冯*坤、黄*、钱*友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接处警登记表、调解记录、协议书、调解书等书证;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公共场所向他人泼洒、点燃汽油,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现场视频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