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街**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黄某某与妻子翁某某多次找吴某某协商,吴某某均避而不见,黄某某心生怨恨。2019年8月14日10时许,黄某某又一次到武夷山市**路**号(三层的住宅楼)找吴某某未果,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一层大门边上卧室的窗帘,见窗帘燃烧后离开现场。后经邻居报警,派出所民警和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将火扑灭。当月17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又携带编织袋到该地点,点燃编织袋后丢入同一间卧室,然后离开。后经邻居报警,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将火扑灭。两次火灾造成吴某某家卧室内的电视机、折叠床、棉被等物品被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为1926元。
2019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天气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武夷山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调查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暨文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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