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昭平县昭平镇龙坪村大冲口沙场旁黄某某房屋,要求与在此租住的秦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拒绝,遂将秦某某推倒,被旁人拉开。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一楼的厨房拿了一把火钳撬开秦某某租住的房间,用打火机点燃床单引起火灾,造成秦某某的床铺和衣物等物品被烧,房间墙面被熏黑,部分墙面表皮脱落,被群众发现后及时救火才免遭更大损失。经昭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房间修复价值人民币1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某某乙、左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检查等;5.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雪芬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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